代辦企業變更、注銷登記
1.企業名稱變更。企業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企業住所變更。企業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企業法人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企業注冊資本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企業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企業注冊資本的25%。
企業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企業在報紙上登載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企業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企業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企業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6.企業類型變更登記。企業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7.股東和股權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企業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8.企業合并、分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企業,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
公司解散登記
什么是公司解散登記解散登記有狹義和廣義的區分,狹義的解散登記是指解散后必然進行清算的解散的登記,一般規定在單一的法律條文中。狹義解散登記中的解散事由包括公司存續期間屆滿、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行政命令、法院裁判等。
廣義的解散登記除包括狹義的解散登記外,還包括那些解散但無須清算的公司解散的登記,主要是公司合并、分立和組織形式變更導致的解散的登記。公司解散要進行解散登記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日本、德國等國的商法及公司法中均有規定。
編輯本段公司解散登記的目的
公司解散登記的目的主要是公示公司解散的信息,一方面使登記機關及時了解企業變化,便于監督管理,促使公司及時依法清算。另一方面使有關利害關系人知悉公司解散的事實,尤其是保障公司的債權人對解散信息的獲取,從而免受不可預見的損害,以保護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保護社會交易的安全。
編輯本段公司解散登記的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上不存在直接稱之為“解散登記”的制度,現有的大量法律文件中也幾乎不使用“解散登記”這一概念。目前可以看到的、唯一使用該概念的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1997年12月16日發布的一份規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第171條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六個步驟的程序辦理,第六個步驟就是“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并且,在該指引中,“解散登記”也只出現一次,其余情形都使用“注銷登記”。
注銷登記制度是我國企業登記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之一,但是這一制度和外國法上的解散登記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其一,除少數情形外,注銷登記以清算完結為前提,必須提交清算報告;而解散登記根本不以清算完結為前提,或者是無須清算而解散的登記,或者是需要清算的解散的登記。其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企業法人解散情形,注銷登記意味著企業法人人格消滅即終止;①而解散登記與法人人格消滅并無關系,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通常明確規定,在清算目的范圍內,已經解散的公司視為存續。②當然,在企業法人合并、分立等不需要清算的解散情形,注銷登記和解散登記的效果是相同的,均標志著合并或者分立前的法人人格消滅。
解散登記因為在出現解散事由后及時進行,所以可以使企業登記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監督和督促清算的進行,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和小股東,有利于清算程序的順利進行。注銷登記則因在清算完結后進行,所以其對清算進程的影響幾乎沒有。在清算人未能順利選任或者清算義務人不依法組織清算,主管機關和法院也未能有效行使各自監督和司法裁判職權的情況下,登記機關再因不知情而缺位,則公司清算過程的順利推進當然無法企求,有關當事人的利益和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則會因此而受損害。因此,考慮到各國立法基本都規定了解散登記制度,我國的注銷登記制度應當改革。改革方式之一是,我國立法應改弦易張,取消注銷登記為解散登記,從而和許多國家僅規定解散登記制度而不規定注銷登記制度的立法模式相同。改革方式之二是,保留現行的注銷登記制度,同時增加解散登記制度,以便加強對企業清算的監督,解決普遍存在的疏于清算監督的問題。該方式與瑞士、加拿大等國的立法模式相同。按照《瑞士債法典》的規定,解散登記和注銷登記是并存的制度,如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債法典》第737條規定解散登記:“除公司因破產而宣告解散外,董事會應當向商事登記處辦理登記”;第746條規定注銷登記:“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向商事登記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從有利于登記制度的穩定性和加強清算監督的角度出發,第二種解散登記與注銷登記并存的方式應當是我國企業注銷登記改革的首選方式。